3.5 设计年限 3.5.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:快速路、主干路应为20年;次干路应为15年;支路宜为10年~15年。 3.5.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.5.2的规定。 表3.5.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(年) 道路等级 路面结构类型 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快速路 15 30 — 主干路 15 30 — 次干路 15 20 — 支路 10 20 10(20) 注: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,设计年限为10年;采用石材时,为20年。 3.5.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.5.3的规定。 表3.5.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(年) 特大桥、大桥、重要中桥 100 中桥、重要小桥 50 小桥 30 注: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,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。